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有哪些?


医疗机构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报告与接待。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接着是病历资料的封存和保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了这一要求,这有助于确保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后续处理提供可靠依据。 之后是调查与协商。医疗机构需要对医疗纠纷进行全面调查,分析事件的原因和责任。在调查清楚后,可以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协商。双方可以就纠纷的解决方案进行沟通,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一致,应当制作协议书,双方签字确认。 若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第三方调解可以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仍无法解决纠纷,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机构需要积极应对诉讼,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 最后是总结与改进。无论医疗纠纷最终以何种方式解决,医疗机构都应当对整个事件进行总结,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防止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也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