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的规定有哪些?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处理医疗纠纷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关于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的规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自愿协商是最直接的方式,医患双方可以就纠纷进行沟通,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中立第三方介入,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则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双方申请,对纠纷进行调解。而诉讼是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纠纷,具有强制执行力。 其次是病历资料相关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这确保了患者对自身诊疗信息的知情权,在纠纷处理中,完整准确的病历资料是重要的证据。 再者是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指出,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意见对于明确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起着关键作用,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 另外,在赔偿方面也有相应规定。如果经过鉴定等程序确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 总之,处理医疗纠纷有一套系统的规定,从纠纷解决途径、病历管理、鉴定程序到赔偿标准等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范,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