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过错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我遭遇了医疗纠纷,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是我来证明医院有过错,还是医院自己证明自己没过错呢?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好确定自己接下来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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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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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患者和医疗机构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医疗过错,简单来说,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举证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我国在医疗损害责任方面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患者如果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患者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患者要提供证据证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二是自己受到了损害后果;三是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患者需要提供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来证明医疗机构的治疗方式不符合规范等。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当出现这些情形时,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符合免责条件。比如,医疗机构要证明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治疗,就需要提供相关的沟通记录、告知书等证据。 此外,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在这类纠纷中,患者只要证明使用了相关医疗产品以及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需要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等进行举证。 综上所述,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患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特殊情形下医疗机构也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患者和医疗机构都应该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便在医疗纠纷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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