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回避申请权应在什么时候告知?
我在和税务局打交道的过程中,听说有回避申请权,但不清楚税务局应该在什么时候告知我这个权利。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时间规定,以免错过行使权利的时机,也能更好地保障自己在税务事项处理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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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行政程序里,回避申请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能保障税务处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回避申请权指的是,当税务人员与税务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形时,当事人有权申请该税务人员回避,不参与案件的处理。 虽然目前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明确规定税务局告知回避申请权的具体时间,但可以从相关法律规定中找到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这里虽未明确提及回避申请权,但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是全面的。通常而言,在涉及到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当事人重大权益的程序中,税务局应该在程序启动时,或者在首次与当事人接触、送达相关文书时,就告知当事人享有回避申请权。 此外,参照《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在这个过程中,当检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时,被查对象有权要求其回避。所以,在税务稽查案件中,税务局也应在合适的时间告知当事人这一权利,比如在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时,让当事人清楚知晓自己的权利,以便在需要时能及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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