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审定,以明确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的过程。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有诸多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要注意鉴定机构的选择。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一般来说,首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如果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所以,在选择鉴定机构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保鉴定机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其次,要重视鉴定材料的准备。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患者和医疗机构都要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果材料不完整或不真实,可能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再者,要了解鉴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要求鉴定专家回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所以,当事人要清楚自己在鉴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程序要求参与鉴定。 另外,对于鉴定结果的处理也很重要。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同时,如果鉴定结果认定为医疗事故,患者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总之,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注意各个环节的要点,以保障鉴定结果的公正、公平和准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