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遇到医疗事故纠纷打算起诉,听说有举证责任倒置这回事。我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到底是患者还是医院来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明哪些内容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详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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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则。下面来详细讲解它的相关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简单来说,在一般的民事诉讼里,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提出主张的一方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但在医疗事故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下,某些特定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来承担,而不是提出主张的患者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法律依据。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删除了这一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在医疗事故诉讼中就完全没有举证优势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现在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当患者完成初步举证后,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没有过错或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需要医疗机构进行举证反驳。 比如,患者小李在某医院接受治疗后,身体出现了严重的不良反应。小李首先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该医院接受了治疗,并且出现了损害结果。如果小李能初步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可能存在过错,比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的相关线索等,那么医院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与小李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如果医院无法完成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总之,虽然新规定对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进行了调整,但依然保障了患者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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