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吗?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是否倒置这个问题,需要我们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简单来说,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提出主张的一方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而举证责任倒置则相反,它把原本应该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对方。 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曾经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在这个阶段,如果患者认为医院存在医疗事故,医院需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并且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 然而,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开始施行。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个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自己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的过错和自己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比如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医疗机构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目前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并非完全倒置。在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等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特定情形时,才会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由医疗机构来证明自己无过错。所以,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患者和医疗机构都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