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有哪些?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虽然没有发生实际的销售行为,但税法规定要按照销售行为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主要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完整性,防止纳税人通过一些特殊安排逃避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比如一家生产企业把自己的产品交给其他商家来帮忙销售,这种交付代销的行为就视同销售。 销售代销货物。承接了代销业务的商家,当他们把受托代销的货物卖出去时,也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比如一家连锁企业,把货物从一个城市的分店转移到另一个城市的分店用于销售,就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例如企业把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建造厂房等不动产项目,因为厂房建造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这种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像企业把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就属于这种视同销售的情形。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如果企业用自己的产品或者购进的货物去投资其他企业,也视同销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当企业把货物分配给股东时,同样要按照视同销售来处理。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比如企业向慈善机构捐赠自己的产品,这就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此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