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我遇到了一起医疗事故,现在打算去做鉴定,但不知道鉴定时效是怎么规定的。担心超过时效就不能做鉴定或者鉴定结果会受影响,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医疗事故鉴定时效具体是怎么说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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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时效是指患者及其家属或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权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期限。了解这个时效规定,对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关键的时间判断点。“知道”很容易理解,就是患者或家属明确知晓自己的健康因医疗行为受到了损害。而“应当知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人基于合理的注意和认知能力,能够发现自己的健康受到损害的时间。例如,有些医疗损害可能不会立即显现,而是在一段时间后才出现明显症状,但从医学常识和专业判断来看,在某个时间点上,患者就应该意识到可能存在医疗问题,那么这个时间点就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的时间。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旦超过了1年的时效期间,患者虽然仍然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但卫生行政部门可能会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即使进入诉讼程序,超过时效也可能会使患者面临败诉的风险,因为被告可能会以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所以,当怀疑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和家属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鉴定申请,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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