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有哪些方面?


在医疗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方面涉及多个维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医疗费。这指的是患者因为医疗事故导致病情加重或者产生新的病情,而进行治疗所花费的费用。它涵盖了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各项与治疗相关的支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也是重要的赔偿方面。如果患者因为医疗事故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那么就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患者,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这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中有明确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样不可忽视。患者因医疗事故住院治疗期间,需要一定的伙食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这依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陪护费方面,如果患者在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陪护,那么医院就要承担陪护费用。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对此做了规定。 残疾生活补助费是针对因医疗事故造成残疾的患者。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这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的内容。 残疾用具费,如果患者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有相关规定。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这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这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八项。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有规定。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这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项的内容。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有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