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怎么计算?
我被判处了缓刑,但是不太清楚这个缓刑考验期是怎么算的。是从判决下达那天开始算,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这个时间的计算对我很重要,我想弄清楚具体的算法和起始时间,希望有人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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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间。简单来说,就是给罪犯一个考验的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如果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那么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缓刑考验期从这时开始计算。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经过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比如,某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那么其缓刑考验期的范围是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若最终法院确定其缓刑考验期为五个月,那么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往后计算五个月,这五个月就是他的缓刑考验期。再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缓刑考验期应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假设法院确定为三年,那就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往后算三年作为缓刑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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