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我因为一些事被判了缓刑,但不太清楚这个缓刑的时间从啥时候开始算。是从判决下达那天,还是从进看守所那天,又或者是其他时间呢?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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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简单来说,就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关于缓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指的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为什么要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呢?这是因为在判决尚未确定之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比如,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还有上诉的权利,如果在上诉期内被告人上诉了,那么一审判决就还没有生效,也就不能开始计算缓刑考验期。只有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才最终确定下来,这时开始计算缓刑考验期才是合理的。 举个例子,如果法院在1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缓刑,但是被告人在1月10日提起了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就不生效,缓刑考验期不能从1月1日开始算。如果二审法院在3月1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那么3月1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缓刑考验期就从3月1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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