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被判了缓刑,心里一直很忐忑,也不太清楚这个缓刑考验期到底从啥时候开始算,到啥时候结束。就怕一不小心过了时间自己还不知道,又整出啥岔子。所以想问问法律上对于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时间是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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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简单来说就是在判刑后,不立即执行刑罚,而是设定一个时间段进行考察,如果在这个时间段内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关于缓刑考验期的起始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指的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是一审判决,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生效;如果是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也就是说,从判决正式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一天起,缓刑考验期就开始了。 而缓刑考验期的结束时间,是根据所判刑罚种类和考验期时长来确定的。依据《刑法》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一年零六个月,那么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经过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结束。如果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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