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的步骤有哪些?


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医疗事故赔偿的步骤: 首先是报告。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接着是收集和封存相关材料。这其中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之后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是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等级的重要环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鉴定的组织、程序等都有详细规定。 确定为医疗事故后,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赔偿。双方就赔偿的项目、金额等进行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赔偿协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就是执行赔偿。如果是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或者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如果是经过法院判决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判决结果执行赔偿。若医疗机构不履行,患者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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