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我家里人之前在医院治疗,感觉治疗后情况变得更糟了。我怀疑这可能是医疗事故,但又不太确定。我想了解一下,到底怎样的情况能界定为医疗事故,标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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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简单来说,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要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首先,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的医疗机构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有开展医疗活动资格的机构;医务人员则是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各类医疗人员,比如医生、护士等。 其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有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例如,医生在手术前没有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或者护士没有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等。 再者,要有过失行为。这里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患者造成损害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医生开错药,本应该知道这种药可能对患者有不良影响,但因为疏忽没仔细核对就开给了患者。 最后,必须有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也就是患者的身体受到了实际的伤害,这种伤害有不同的程度,从轻微的身体不适到严重的残疾甚至死亡等。并且,这种损害结果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之间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损害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损害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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