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义务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中的义务涉及到多方面,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患者应尽的义务和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的相关义务。 从对患者的义务来讲,首要的是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比如医生在进行手术前,要对患者的身体状况进行全面评估,选择合适的手术方案,并且在手术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避免因疏忽或不当操作给患者带来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诊疗义务就包含了注意义务。 告知义务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医务人员要向患者或其家属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例如在进行一项有风险的治疗时,医生要详细说明治疗可能带来的好处以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让患者或家属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做出决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医疗机构有报告义务。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医疗机构还有保管和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要妥善保管病历等医疗资料,并且在处理医疗事故时,应患者要求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