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打官司需要收集哪些证据,第一时间需要做什么?


当面临医疗事故并决定通过打官司来维护自身权益时,了解需要收集的证据以及第一时间要做的事情至关重要。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看看需要收集哪些证据。证据在医疗事故诉讼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它能够还原事实真相,帮助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决。 病历资料是核心证据之一。病历是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过程的详细记录,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这些资料能够反映患者的病情、治疗过程以及医院的诊疗行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可以凭借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医院的病案室申请复印这些病历资料。 其次是实物证据。比如在输血、输液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及时封存输液瓶、血液等实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实物证据对于查明事故原因非常关键。 证人证言也不容忽视。如果有其他患者、家属或者医护人员目睹了医疗事故发生的过程,他们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证人应当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并在法庭上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 此外,还可以收集与医疗事故相关的其他证据,如医疗费发票、交通费票据等,这些费用的支出与医疗事故有直接关联,可以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接下来,说说第一时间需要做什么。当发现可能存在医疗事故时,第一时间要做的就是及时封存病历。这是为了防止病历被篡改或销毁,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同时,要注意保留现场。如果涉及到医疗器械故障、药品质量问题等情况,不要随意移动或破坏现场,以便后续进行调查和鉴定。 另外,及时与医院沟通也是很重要的。可以向医院提出疑问,要求医院对诊疗过程进行解释,并保留与医院沟通的记录,如谈话录音、书面函件等。 总之,在医疗事故打官司过程中,收集充分、有效的证据以及在第一时间采取正确的措施,对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