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鉴定通则是怎样的?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在医疗纠纷中,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以下我们详细介绍其鉴定通则的相关内容。 首先,在鉴定的启动方面。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在医疗纠纷中,一般是由患者或者其家属、医疗机构等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意味着个人通常不能直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是需要通过法定的办案机关来启动。 其次,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患者和医疗机构可以在法院提供的鉴定机构名单中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随机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再者,鉴定的实施过程。鉴定人会对病历资料、检查报告、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鉴定过程中还可能会组织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和意见。 然后,鉴定意见的出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当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意见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 最后,关于重新鉴定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等,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但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总之,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范,当事人在参与鉴定过程中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