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管合同的履行需要遵守哪些义务?

我和别人签了保管合同,负责保管对方的一批货物。但我不知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己有哪些义务,怕一不小心就违约了。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说,保管合同履行时双方都得遵守啥义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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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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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保管人和寄存人都有各自需要遵守的义务。 首先是保管人的义务。 其一,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按照约定的保管场所和方法妥善保管保管物。这意味着保管人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保管物不受损坏、灭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例如,保管人在保管一批生鲜食品时,就需要按照约定的温度、湿度等条件进行保管,不能随意改变保管环境。 其二,不得擅自转保管的义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比如,甲将自己的贵重首饰交给乙保管,乙未经甲同意就将首饰交给丙保管,结果首饰在丙处丢失,那么乙就需要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为了保护寄存人的财产权益,防止保管人不当使用保管物导致其价值受损。 其四,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然后是寄存人的义务。 其一,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如果保管合同是有偿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民法典》第九百零二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其二,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如果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对此作出了规定。比如,寄存人寄存的是易燃易爆物品,却没有告知保管人,导致发生爆炸事故,给保管人造成损失,那么寄存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保管合同的双方在履行过程中都要严格遵守各自的义务,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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