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涉及多个步骤和环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报告。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时,医院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需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其次是收集、保管和封存相关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再者是调查和处理。医疗机构要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者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作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然后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存在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组会根据相关资料和事实,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最后是赔偿。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患者的损害程度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的规定进行赔偿。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总之,医疗事故处理程序较为复杂,患者及其家属应了解自身权利,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医疗机构也应依法依规处理医疗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