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职责有哪些?

我之前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但对结果不太满意,准备申请再次鉴定。我想知道医疗事故再次鉴定机构具体有哪些职责,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底,能更好地应对后续的鉴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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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再次鉴定是指在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由省级地方医学会组织的鉴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职责: 首先,审查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这是鉴定工作开展的基础,只有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靠性。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再次鉴定时,医学会需严格审查这些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其次,组织专业的鉴定专家进行鉴定。再次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学会会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并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要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医疗事故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判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并且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 再者,监督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整个再次鉴定过程中,医学会要确保鉴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保证鉴定专家独立进行鉴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同时,要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允许他们陈述意见和进行质证。 最后,出具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在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鉴定书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等内容。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重要依据,必须客观、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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