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不予受理,具体规定有哪些?
最近遇到了医疗方面的问题,想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不太清楚医学会在哪些情况下是不受理的。担心自己准备申请时不符合条件白跑一趟,想确切了解具体的规定情形,好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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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存在一些情况医学会是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首先,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受理。这是因为医疗事故鉴定一般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这样能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和双方的参与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 其次,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其他医学会不再受理。这是为了避免不同医学会对同一纠纷得出不同鉴定结论,给纠纷处理带来混乱。 再者,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学会也不再受理。毕竟法院调解或判决意味着纠纷已有处理结果,此时再做鉴定意义不大,还可能影响法院的裁判效力。 另外,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医学会不予受理。在民事诉讼中,是否需要鉴定由法院决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 还有,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情况,医学会不受理鉴定申请。因为非法行医性质严重,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普通医疗事故范畴。 最后,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在不受理范围内,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总之,了解这些不受理规定,能让我们在处理医疗事故相关事宜时,少走弯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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