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解释方法有哪些?


刑法的解释方法是对刑法条文含义进行阐释的手段,主要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大类。 文理解释,就是按照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方法。简单来说,就是直接看法律条文里每个字、词的意思,按照正常的语言理解去解读条文。例如,《刑法》中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等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这种解释方法是最基础的,它依据的是语言文字的通常含义。文理解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当条文的字面含义存在多种理解或者按照字面解释会导致不合理的结果时,就需要运用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则是根据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可以细分为多种具体的方法。 扩大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超出了其字面的通常含义,但又在该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内。比如,将“信用卡”解释为包括借记卡,这就是扩大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里就把借记卡也涵盖进去了。 缩小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小于其字面的通常含义。例如,《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具体适用时,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缩小解释,并不是所有在国家单位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比如,法律规定禁止在公园内采摘花朵,那么折树枝自然也在禁止范围内,因为折树枝的行为比采摘花朵更严重,按照当然道理,更应该被禁止。 历史解释,是指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通过研究立法当时的社会背景、立法资料等,来准确理解刑法条文的原意。 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因为刑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个条文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制约,所以需要从整体上把握条文的含义。例如,在解释抢劫罪时,就需要结合抢夺罪、盗窃罪等相关罪名的规定,来准确界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范围。 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在解释刑法条文时,要以这一目的为导向。例如,对一些经济犯罪条文的解释,要考虑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等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