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有哪些防止方法?


刑讯逼供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从法律层面来看,有不少防止刑讯逼供的方法。首先,法律明确严禁刑讯逼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从法律上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了严格禁止,为防止刑讯逼供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定进行证据收集。 其次,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意味着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不能在法庭上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从源头上遏制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的动机。 再者,加强对讯问过程的监督。比如,要求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样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出现刑讯逼供的情况。 另外,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遭受刑讯逼供,有权进行申诉和控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总之,防止刑讯逼供需要从法律规定、证据规则、监督机制以及权利保障等多个方面共同发力,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