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案件如何进行实体处理?


在我国,军人离婚案件的实体处理涉及多个方面,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原则。首先,我们要明白军婚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所说的重大过错,主要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况。这意味着,如果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其配偶要离婚必须经过军人本人同意。这是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因为军人职业具有特殊性,他们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出了特殊贡献。 在财产分割方面,军人的财产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军人一方所有。而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部分共同财产,一般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例如,如果军人配偶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等责任,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适当多分。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同样遵循一般离婚案件的处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军人离婚案件中,如果军人一方因工作原因无法给予子女足够的陪伴和照顾,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将抚养权判给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但如果军人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有足够的条件和能力抚养子女,并且对子女的成长有利,也有可能获得抚养权。 此外,在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院通常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通过调解,有可能化解双方的矛盾,达成和解协议。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总之,军人离婚案件的实体处理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以及双方的实际情况,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