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后孩子问题该如何处理?


军人离婚后孩子问题的处理,主要涉及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支付以及探望权等方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抚养权归属问题。在处理军人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时,总体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比如,如果孩子长期由一方照顾,生活环境相对稳定,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成长不利,法院可能会倾向于维持现状,将抚养权判给这一方。同时,如果一方有严重疾病、不良嗜好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法院也会综合考虑。 其次是抚养费的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的数额,一般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对于军人来说,如果有稳定的工资收入,通常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抚养费。 最后是探望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意味着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利定期看望孩子,与孩子保持联系,而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配合。比如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每周或者每月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如见面探望、视频探望等。如果一方在探望过程中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如教唆孩子不良行为、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当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中止探望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总之,军人离婚后孩子问题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