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情况有哪几种?
我老公是军人,我们现在打算离婚,但不太清楚这类离婚案件的管辖情况。不知道是按普通离婚案件那样管辖,还是有特殊规定。想了解下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管辖到底有哪几种情况,好做下一步打算。
展开


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是一个较为特殊且需要明确的法律问题,在不同的情形下,管辖法院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一下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的管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那么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简单来说,假如妻子是非军人,丈夫是现役非文职军人,妻子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离婚诉讼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妻子既可以向丈夫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也能向丈夫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起诉。 接着,是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管辖。同样依据上述解释第十一条,该类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夫妻双方都是军人,其中一方要提起离婚诉讼,就可以选择在对方住所地或者对方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此外,如果是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那么则按照一般的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丈夫是军人,妻子是非军人,丈夫要起诉离婚,就需要到妻子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要根据军人身份(文职或非文职)以及夫妻双方的身份情况(双方是否均为军人)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准确判断自身情况,依据相应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