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征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也叫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下面详细介绍其征收管理办法: 征收对象方面,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就需要缴纳残保金。也就是说,只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未达当地规定标准的用人单位,都是残保金的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上,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这里的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缴纳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网上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可以登录当地电子税务局,在相关申报模块中填报残保金申报表,完成申报缴纳。另一种是现场申报缴纳,用人单位也可以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窗口领取残保金申报表,填写后提交申报缴纳。一般来说,残保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的一定时间段,具体时间由各地税务部门确定并公告。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