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残疾人保障金,全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它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征收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首先是征收对象,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就需要缴纳保障金。一般来说,这个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不过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关于征收标准,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这里的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征收流程上,通常用人单位需要先进行申报审核,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经审核确认后,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减免政策方面,如果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持书面申请报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