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队缴了社保,复原后缴灵活就业社保是否认可?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部队缴纳的社保在复原后缴纳灵活就业社保时是被认可的。 部队军人社保是国家为保障军人权益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军人在服役期间,部队会按照相关规定为军人缴纳社会保险,这其中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这些保险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从养老保险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当军人复原后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部队缴纳的养老保险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会进行合并计算。也就是说,之前在部队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会和之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累计起来。比如,某人在部队服役5年,缴纳了5年的养老保险,复原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又缴纳了10年养老保险,那么在计算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时,就是15年。 对于医疗保险,同样也是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这意味着,部队缴纳的医疗保险也可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进行衔接。在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时,部队的缴费时间同样会计入累计缴费年限。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军人复原后,应及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般来说,需要携带部队开具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会根据这些材料,为其办理社保关系的转入和衔接,确保之前在部队缴纳的社保权益能够得到延续和保障。 总之,无论是从法律规定层面,还是实际操作流程来看,在部队缴纳的社保在复原后缴纳灵活就业社保时是完全被认可的,并且可以与灵活就业社保进行有效的衔接和合并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