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是一系列法律法规,它们共同构建了对矿产资源违法活动进行惩处的法律框架。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依据。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这是我国矿产资源领域的基本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也是重要的依据。依据该办法,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样适用于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它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等基本规则。在对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时,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保处罚的程序合法、实体公正。例如,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此外,各地方也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也是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依据。它们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前提下,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作出更具体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处罚的情形和标准。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涵盖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面。这些依据相互配合,共同保障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