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哪些情形?
我想了解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到底包括哪些情况。我自己遇到一些事,有点担心可能涉及到这方面。比如说,把单位的钱拿出去给自己家里人用,或者借给朋友,这些算不算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呢?我就想弄清楚具体都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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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供个人或他人使用的行为。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和不同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含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把单位的公款拿出来给自己用,或者给亲戚、朋友等个人使用,无论使用的目的是什么,都属于这种情形。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张某挪用单位公款给其朋友用于偿还债务,就符合这一情形。 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这里强调的是以个人的名义,而不是以单位的名义。即使实际上这笔公款是给其他单位使用,但只要是以个人名义操作的,也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例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将单位公款借给一家私营企业使用,就属于此种情况。 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这种情形需要同时满足“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和“谋取个人利益”两个条件。比如,某国有企业负责人王某,个人决定以企业名义将公款借给另一家企业,同时自己从借款企业获取了好处费,这就构成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总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判断是否构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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