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纠纷当中的误区有哪些?


在抚养纠纷中,存在不少容易让人陷入的误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误区一:谁收入高谁就能获得抚养权。很多人觉得,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收入高的一方会更有优势。实际上,虽然经济条件是考虑因素之一,但并非唯一决定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这意味着,除了收入,孩子的意愿、双方的陪伴时间、家庭环境等都是重要考量因素。比如,如果一方收入虽高,但工作繁忙,根本无暇照顾孩子,而另一方收入稍低,但能给予孩子更多陪伴和关爱,法院可能会将抚养权判给后者。 误区二:抚养费可以随意变更。有些父母认为,抚养费一旦确定就不能改变,或者可以随时要求增加或减少。其实,抚养费的变更需要有法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同样,如果一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无力按原数额支付抚养费,也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要求适当减少。但无论增加还是减少,都需要通过合法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误区三:抚养权一旦确定就不能更改。不少人觉得,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后,就不能再改变了。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所以,如果出现了符合法定变更情形的情况,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误区四:不直接抚养孩子就不用管孩子的一切。有些未获得抚养权的父母认为,自己只需要支付抚养费,其他关于孩子的事情就不用操心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除了支付抚养费外,还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也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且,在涉及孩子的重大事项,如教育、医疗等方面,双方都应该共同协商,保障孩子的权益。 了解这些抚养纠纷中的误区,有助于当事人在处理抚养问题时,更加理性和合法,更好地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