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存在哪些误区?


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不少误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误区一:试用期可不签劳动合同。很多人以为试用期不用签合同,转正后才签。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从用工开始就应签订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误区二:合同中可随意约定违约金。有些用人单位会在合同中随意设置违约金条款来限制劳动者。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只有在涉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况时,才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况的约定是无效的。 误区三:合同内容用人单位可单方决定。部分用人单位认为自己有绝对的话语权,合同内容可以自己随意制定。实际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意味着合同内容需要双方协商确定,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说了算。如果合同中有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 误区四:不区分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这些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故意混淆这两种合同,损害劳动者权益。 误区五:把劳务合同当成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很大区别。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劳务合同则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主要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一些法定义务,会让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劳动者要注意区分,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