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诉讼时效的误区有哪些?


在处理继承权相关问题时,很多人对诉讼时效存在一些误解。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认为诉讼时效从继承开始就起算。很多人觉得,一旦被继承人去世,继承开始,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了。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继承关系中,就是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继承开始时算。比如,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一直由某个继承人保管,其他继承人并不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那么在他们知道权利被侵害之前,诉讼时效是不开始计算的。 误区二:觉得超过诉讼时效就完全丧失继承权。有些当事人认为,一旦过了诉讼时效,自己就彻底失去了主张继承权的权利。其实并非如此,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只是丧失了胜诉权,也就是可能无法通过法院判决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但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即使超过诉讼时效,继承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会受理案件。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就是说,如果对方不提出时效问题,你仍有可能获得胜诉。 误区三:把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混淆。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期间经过,该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或延长。在继承权纠纷中,要注意区分这两个概念。比如,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六十日就是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不同的。 误区四:忽视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另外,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比如,继承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侵权人主张过权利,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重新开始计算。 了解这些关于继承权诉讼时效的误区,对于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遇到继承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因对诉讼时效的错误理解而遭受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