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放弃认识存在哪些误区?


在探讨继承权放弃认识存在的误区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继承权放弃的定义。继承权放弃,简单来说,就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误区一:口头放弃就有效。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口头说放弃继承权,就具有法律效力了。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放弃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在法律上可能不被认可。比如,在一些家庭遗产纠纷中,某继承人声称自己曾口头放弃继承,但其他继承人不认可,又没有相关证据,那么这种口头放弃就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误区二:放弃继承权可以逃避债务。有些负债的继承人觉得,放弃继承权就不用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了。然而,《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如果是在遗产分割后才放弃继承,且放弃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该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误区三:放弃继承权后可以随意反悔。一般情况下,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又反悔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遗产已经处理完毕,再反悔通常不会被支持;如果遗产尚未处理,法院会根据其提出反悔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比如,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权后,因突发重大疾病需要大笔费用,此时反悔放弃继承权,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是否允许其反悔。 误区四:放弃部分继承权。继承权是一个整体的权利,不能部分放弃。要么全部接受继承,要么全部放弃继承。例如,不能说只放弃对房产的继承,而接受对存款的继承。这种部分放弃的做法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总之,在处理继承权放弃问题时,一定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避免陷入这些常见的误区,以保障自己和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