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有哪些案例?


抵押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出借人借款,并在不能履行债务时,出借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合同。在实际生活中,抵押借款合同纠纷较为常见,下面通过具体案例来详细分析。 案例一:甲向乙借款50万元,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也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能按时还款。乙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乙的抵押权依法设立。甲到期未还款,乙有权要求实现抵押权。最终,法院判决乙可以就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例二:丙向丁借款30万元,用自己的汽车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来丙又将该汽车卖给了不知情的戊,并完成了交付。借款到期后,丙无力偿还借款,丁要求对该汽车行使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这个案例中,虽然丙与丁的抵押合同有效,丁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由于未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的戊。所以,丁不能对该汽车行使抵押权,丁只能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三:己与庚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以己的工厂设备作为抵押借款80万元。合同中约定,如果己到期不能还款,设备归庚所有。借款到期后,己未还款,庚要求直接取得设备所有权。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这种约定属于“流押条款”,是无效的。庚不能直接取得设备所有权,而只能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就设备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抵押借款合同中,办理抵押登记对于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至关重要。同时,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当发生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