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案件是否有追诉期?
我想了解下,如果发生了人命案件,是不是过了一定时间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了?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人命案件追诉期是怎么规定的,想弄明白这种严重犯罪在时间上的追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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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人命案件通常指涉及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等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犯罪行为,这类案件是有追诉期的。追诉期,通俗来讲,就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人进行追诉;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诉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人命案件,如果是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一般情况下,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其追诉期通常为二十年。不过,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进行追诉。 另外,《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立案后逃避侦查或审判,或者存在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况,那么不管过了多久,都可以对其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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