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一周一次就必须探视吗?
我离婚后,离婚协议里写着探视权一周一次。但有时候我工作特别忙,实在没时间去探视孩子。我想知道,协议写了一周一次,我就必须每次都去探视吗?有没有灵活处理的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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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孩子能和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保持一定的情感交流,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从法律角度来说,虽然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中规定了探视的时间和方式,比如一周一次,但这并不意味着拥有探视权的一方必须每次都去探视。法律赋予的是权利,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放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强调的是“有探望的权利”,而不是“必须探望”。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经常无故放弃探视,可能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一定影响。因为孩子可能会期待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见面,频繁的爽约会让孩子感到失落和被忽视。而且,若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拥有探视权的一方经常不履行探视义务,不利于孩子成长,可能会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变更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或者时间。所以,即使因为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探视,也建议及时与抚养孩子的一方沟通,说明情况,共同协商调整探视时间,以保障孩子的情感需求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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