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侵害名称权的行为会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名称权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名称享有的权利,它就像一个“身份标识”,能让别人区分不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当他人实施了侵害名称权的行为,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就可能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名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简单来说,一个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己决定叫什么名字,怎么使用这个名字,还能把名字的使用权转让给别人或者允许别人使用。 接下来,看看哪些行为属于侵害名称权。常见的侵害名称权行为包括干涉、盗用和假冒。干涉是指他人非法干涉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名称的自主决定权、使用权等。比如,有人阻止一家公司使用已经合法注册的名称,这就是一种干涉行为。盗用则是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名称进行活动。例如,一家小公司未经授权,就使用了知名大公司的名称来招揽业务。假冒是指使用与他人名称极为相似的名称,让别人产生混淆,误以为是该名称的权利人。 那么,这些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当侵害名称权的行为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时,就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称权的行为;二是这种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可以是经济上的损失,比如因为名称被冒用导致业务量下降,收入减少;也可以是声誉上的损害,比如被冒用名称后,公众对该公司的评价降低;三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一旦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因为名称权被侵害而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比如为了处理侵权事宜而支付的费用。间接损失则是指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比如因为侵权行为导致业务机会的丧失而造成的损失。权利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措施,以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保护名称权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来说至关重要,当遇到侵害名称权的行为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