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马撞人案肇事者是否要重查作案时患精神疾病?


在南京宝马撞人案这样的案件中,重新调查肇事者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涉及到多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和依据。 首先,刑事责任能力是一个关键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在我国法律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新调查肇事者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就是为了准确判断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肇事者在作案时确实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其可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相反,如果其精神状态正常,就需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从司法程序的角度来看,严谨准确地认定刑事责任能力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对于可能涉及精神疾病影响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重新调查是为了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这是对法律负责,也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因为如果错误地判断了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使受害者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 此外,重新调查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严谨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精神疾病的案件,往往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鉴定。每一个鉴定环节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科学的依据。如果有新的证据或者理由表明之前的鉴定结果可能存在问题,那么进行重新调查是符合法律程序和司法公正要求的。 在南京宝马撞人案中,重新调查肇事者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为了遵循法律规定,准确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保障司法公正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