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维修国家三包规定是怎样的?


电器维修的国家“三包”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即“三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规范的法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三包”责任主体明确。销售者与消费者有买卖合同关系,所以要履行“三包”义务;修理者凭借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的代理修理合同,承担产品的修理业务;生产者作为产品的源头,也必须严格执行“三包”规定。相关依据为《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该条指出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其次,“三包”有效期有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例如《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家用视听商品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 再者,维修方面也有规则。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有关规定退货。而且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如《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就有相关规定。 最后,换货和退货也有相应准则。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依据为《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