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性质是怎样的?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证据的性质是理解和运用证据规则的基础,它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以下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性质。 首先是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行政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想或猜测的东西。证据是对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比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现场检查笔录等,都是对当时实际情况的记录,具有客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能准确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为法院的裁判提供可靠的依据。 其次是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也就是说,该证据要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实质性的影响。例如,在判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只有与该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依据等相关的证据才具有关联性。如果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毫无关联,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关联性确保了法庭只考虑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避免无关信息干扰审判。 最后是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提供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这包括证据的形式要合法,如书证应当有签名、盖章等;证据的收集方法要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像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取得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合法性保证了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性质的证据,才能在行政诉讼中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判的依据。了解这些性质,有助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正确地收集、提供和运用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