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是怎样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式,它是指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每个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下面来详细解释其性质和相关依据。 首先是专有部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比如业主购买的套内房屋空间。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就像我们拥有自己的手机,可以随意使用、出租或者出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业主虽然对专有部分有很大的自主权,但不能因为自己的行为影响到整栋楼的安全和其他业主的利益。 其次是共有部分共有权。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中除专有部分之外的其他部分,像电梯、走廊、楼顶、地下室等。全体业主对这些共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例如电梯的使用、维护费用等,都需要全体业主共同分担。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这表明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即使业主放弃使用某些共有部分的权利,也不能免除其维护等义务。 最后是成员权。成员权是指业主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名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参与建筑物的管理,比如决定建筑物的维修、改造等重大事项。《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详细规定了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这体现了业主在建筑物管理中的民主权利和参与决策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集专有所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为一体的复合性权利,三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明确这种权利性质,有助于业主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护建筑物内的和谐秩序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