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拆迁协议,通常也被叫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它是拆迁方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所达成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 从性质上来说,拆迁协议具有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双重属性。 首先,它具有民事合同的属性。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双方基于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签订协议。比如,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等补偿方式,拆迁方不能强迫。这就和普通的民事合同一样,双方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拆迁协议一般都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符合民事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 同时,拆迁协议也具有行政合同的属性。拆迁行为往往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主导实施的。拆迁方通常是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在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会运用行政权力来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例如,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等行政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表明拆迁协议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密切相关,具有行政合同的特征。 当拆迁协议签订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是基于民事合同属性,受损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涉及行政合同方面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来解决。总之,拆迁协议是一种兼具民事和行政双重属性的特殊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