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行为具有哪些性质?


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担保方式,它指的是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以下将详细介绍股权质押行为具有的性质。 首先,股权质押具有从属性。从属性是指股权质押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股权质押的设立是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主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股权质押也将失去效力。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并以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质押。若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相应的股权质押也会随之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等条款,这体现了质押对主债权的从属性。 其次,股权质押具有不可分性。不可分性意味着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股权的全部,不因部分债权的受偿而受到影响。即使主债权部分得到清偿,质权人仍可以就未受清偿的债权对全部质押股权行使质权。比如,甲公司以其持有的乙公司的全部股权为一笔1000万元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当债务人偿还了500万元债务后,质权人仍有权对全部质押股权主张权利,直至剩余500万元债权得到完全清偿。 再者,股权质押具有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是指当质押股权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获得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时,质权的效力及于这些代位物。例如,质押的股权所在公司因被其他公司收购而获得了一笔补偿金,那么质权人对这笔补偿金同样享有质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为股权质押的物上代位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后,股权质押具有优先受偿性。优先受偿性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股权的变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比如,丙公司以其股权为丁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当丁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时,质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质押股权等方式获得价款,并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行为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等性质。这些性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它们保障了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