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我最近打算买卖房屋,和中介签了居间合同,但不太清楚这个合同到底算什么性质。它在法律上有啥特点?和普通的买卖合同有啥区别?我想了解清楚这里面的门道,免得以后出问题,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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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一种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常见的合同类型。简单来说,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房屋买卖中,中介就是居间人,买卖房屋的一方或双方就是委托人。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它首先具有诺成性。诺成性合同就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委托人和居间人就房屋买卖居间事宜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成立了,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例如,当你和中介公司就房屋买卖居间服务谈好条件,签订了居间合同,合同马上就生效了,不需要你先给中介一笔钱或者其他东西合同才成立。 其次,它具有有偿性。居间人提供了服务,那么委托人就需要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如果中介成功帮你找到了合适的房屋卖家或者买家,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你就需要按照和中介约定的报酬支付给他们。 另外,它还具有居间性。居间人的主要职责是为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者进行介绍、斡旋等媒介服务。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只是起到一个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比如中介只是帮你找到了合适的交易对象,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条款还是由你和对方去协商确定。 与普通的买卖合同不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居间合同的核心是居间人提供服务,促成交易,重点在于服务行为,而不是直接的标的物买卖。所以,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正确认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性质,对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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