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实施办法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实施办法主要涉及劳动保障监察的各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企业、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这意味着这些主体在劳动用工过程中都要受到劳动保障监察的约束。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其次,在监察事项方面,包括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 再者,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程序有严格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等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经调查属实的,会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比如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