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劳动监察可以申请哪些赔偿?


当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可以申请的赔偿种类有不少,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拖欠工资的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简单来说,如果单位欠您工资,在劳动监察责令其支付后仍不支付,您就可以要求额外的赔偿。 其次是加班费赔偿。《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若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在投诉后,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加班费。 还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您入职后单位一直没和您签合同,在投诉后,您可以主张从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 另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也较为常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后,关于社会保险方面,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投诉后,单位应补缴社会保险费。如果因未缴纳社保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比如无法享受医保报销等,劳动者还可以要求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