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的性质特征是什么?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下面来详细介绍其性质特征。 首先,劳动争议诉讼具有公权性。劳动争议诉讼是通过国家司法机关来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这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据法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这和劳动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民间调解机构调解是不同的。自行协商和民间调解更多是基于双方的意愿和协商结果,而法院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和权限,劳动争议诉讼就是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这保证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其次,劳动争议诉讼具有特定性。劳动争议诉讼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争议的内容也具有特定性,主要是基于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争议,比如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这和一般的民事诉讼不同,一般民事诉讼的主体和争议内容更为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的范围和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这些规定的争议才能通过劳动争议诉讼解决。 再者,劳动争议诉讼具有前置性。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为了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专业优势,快速、高效地解决劳动纠纷,同时也减轻了法院的诉讼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劳动争议诉讼具有监督性。劳动争议诉讼可以对劳动争议仲裁进行监督。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对仲裁裁决进行全面审查。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仲裁裁决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判断,如果发现仲裁裁决存在错误,可以依法进行纠正。这保证了劳动争议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